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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武汉地区售后服务电话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
武汉地区售后服务电话
 
品牌:
飞利浦、TCL、荆州大明
联系单位:
武汉帝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7-51231769   
027-51231770
027-50705273   
027-5040473
13871559071   
15827203021
 
品牌:
佛山照明
联系单位:
武汉市福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7-87870337
 
品牌:
三雄极光
联系单位:
三雄极光驻汉办事处
联系电话:
027-8335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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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不得申报,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增加生产能力。
2、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内容以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改造为主、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3、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4、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5、投资规模较大。除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6、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础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二、前置条件
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者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已获得支持的项目应已经完工,并随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竣工验收资料;
中央企业请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非我市注册企业的项目不能上报。
三、具体项目范围
1、节能项目(投资规模3000万以上)
燃煤锅炉(窖炉)改造
建设区域煤炭集中配送加工厂;水泥窑、墙体材料窑炉以及石灰窑、耐火材料窑等综合节能改造;老旧锅炉更新改造;
余热余压利用
钢铁行业:干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纯烧高炉煤气锅炉等技术改造;
有色行业:采用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弃热交换器等技术设备实施改造;
建材行业:采用余热余压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技术,综合低能耗熟料烧成技术与装备进行节能改造;
化工行业:采用余热(尾气)利用、封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等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实施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等节能技术改造。
节约和替代石油
电力行业:采用等离子无油点火、汽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天然气替代燃油发电技术实施改造;
石化行业:采用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
建材行业:以天然气、煤层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
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
交通运输行业:采用节油、代油以及提高运行效率等技术进行改造、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等。
电机系统节能
采用更新淘汰低效电动机及高耗电设备、提高电机系统效率、实施被拖动设备控制和设备节能改造、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变频调速等措施进行节能改造。
能量系统优化
工艺系统优化、能量阶梯利用及高效换热,发电机组通流改造等。
重大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
具有示范意义的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变压器、电机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功率补偿等节能技术、产品、装备、核心零部件产业化生产项目。
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1万吨标煤以上)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重大节能项目。
◆绿色照明
城市及道路照明系统改造,白炽灯转产高效照明产品改造,低汞、低成本节能灯先进技术示范,半导体照明生产的上游外延片、芯片制造及中下游封装、灯具制造示范。
◆建筑节能(不含利用非建材产品的项目)
新型节能建材生产、建筑供暖空调系统改造示范,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2、节水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以上)
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食品加工、制革等节水改造示范项目。节水工艺改造,非单纯治污项目,年节水150万吨以上
3、循环经济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以上)
循环经济试点:国家及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试点企业和试点园区限报一个)。
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物交换利用、能源阶梯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等重大项目(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各限报一个)。
“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重点项目(报废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家电、汽车、手机、铅酸电池、塑料、橡胶等重点“城市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
再制造产业化项目: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设备、废旧轮胎等再制造项目。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工程:城市内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农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农林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不含秸秆综合利用,投资规模适当放宽到投资2000万以上的项目)。
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项目:消费型和生产型服务业领域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投资规模适当放宽到投资2000万以上的项目)。
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重大循环技术专用设备国产化项目。
4、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以上,不含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城市矿产示范及餐厨废弃物资源化试点项目;有技术优势、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企业运作规范。建材产品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每类项目1-2个)
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大批量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粉煤灰、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示范项目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脱硫石膏改良上壤示范项目,纸面石膏板、石膏砌块等建材产品生产项目
尾矿、冶炼废渣综合利用:金属尾矿、冶炼废渣提取贵稀金属等高附加值利用项目
农作物秸秆、废弃木材综合利用:秸秆人造板、秸秆木塑等秸秆代木示范项目。棉杆等专项,特色利用项目。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利用建筑垃圾生产骨材、各种砖、砌块等产品,以及建筑垃圾利用成套设备生产。
废弃服装、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废弃服装、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项目。
5、污染防治示范项目(无投资规模要求,重点是农业和服务业,能源,工业要求在行业内有示范推广价值,有省级清洁生产报告。全省限报15个)
农业:畜牧养殖、农药化肥减施;
服务业:餐饮、酒店;
能源:电力、煤炭、石油石化;
工业:钢铁、有色、造纸 、化工、轻工等。
四、上报材料
1、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上报文件,附备选项目汇总表(请按照项目的优先顺序,并分节能,其中绿色照明、建筑节能项目单列)、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依次排列。
2、项目申请材料单行本(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内容,要求列出目录,每部分用红纸隔开,并用纸质封皮装订成册,一式四本,拒收可拆卸式装订材料)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论证意见;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项目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征土地的项目,不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请附上企业说明书);
(5)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及用款承诺,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及企业用款说明等);
(6)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银行贷款与自筹资金之和应大于或等于项目总投资;
(7)申请补助6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见附件三),由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盖章核准。其中,对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请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8)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具有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9)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四);
(10)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五),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应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3、材料电子版。项目申报材料的所有电子版,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项目数据库文件(即IMO文件)和项目汇总表电子版。
4、时间节点。项目申报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及电子版资料必须完整有效,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上报,须在8月25日前提交武汉市发改委(环资处),逾期拒不受理。
5、联系人
节能、污染防治项目:杨 庆 82796106
节水项目:张 丹 15926394260
循环经济项目:江 强 15927353375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向 慧 82796015

附:相关附件的电子档,请发邮件到whjq@vip.qq.com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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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6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10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1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1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11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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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省级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736号)和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0]791号)要求,现将我市组织申报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窖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重大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监察、监测等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示范工程,公共机构节能项目。
(二)节水方面。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及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项目,农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项目,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粉煤灰、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尾矿、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废弃木材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废弃服装、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农业、服务业、能源、工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项目申报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一。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不得申报,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增加生产能力。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内容以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改造为主、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五)投资规模较大。除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础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组织
请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者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已获得支持的项目应已经完工,并随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竣工验收资料。中央企业请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非我市注册企业的项目不能上报。
(二)上报材料
1、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上报文件,后附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见附件二),请按照项目的优先顺序,并分节能(其中:绿色照明、建筑节能项目单列)、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依次排列。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单行本(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内容,要求列出目录并用纸质封皮装订成册)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资金申报报告及其他论证意见;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项目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征土地的项目,不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请附上企业说明书);
(5)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及用款承诺,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及企业用款说明等);
(6)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银行贷款与自筹资金之和应大于或等于项目总投资。
(7)申请补助6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见附件三),由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盖章核准。其中,对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请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8)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具有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9)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四);
(10)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五),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应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3、材料电子版。请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tzs.ndrc.gov.cn/xmrjxz 上下载最新版)填报项目相关内容,将从该软件导出的项目数据库文件(即IMO文件)和项目汇总表电子版一并上报。
(三)上报时间
请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于8月16前将上报文件、项目资金申报报告和电子版(包括IMO文件和汇总表)一式四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资金支持。
(四)联系方式
节能、污染防治项目:杨 庆 82796106
节水项目:张 丹 82796096
循环经济项目:江 强 82796096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向 慧 82796096

附件:一、项目申报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三、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四、企业基本情况表
五、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1-附件5:

/upimg/soft/00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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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
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0】482号)及《2010年湖北省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节能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推动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单位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切实加强用能管理,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决定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进行一次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列入全市工业企业中“65户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是纳入全省“百家企业节能工程”中的21家重点耗能工业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节能管理及能源利用状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高耗能用能设备淘汰情况;
(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状况;
(四)2009年度和2010年1—6月份国家及省现已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
(五)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
(六)是否存在能源消费包费制现象;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已公布的明令淘汰禁用的高耗能用能设备目录;
(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四)国家颁布的22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湖北省颁布的26项能耗限额标准;
(五)上报的能源消耗报表;
四、组织形式
本次专项检查由武汉市节能中心负责,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企业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报附表中内容,7月5日前将填报的附件表格加盖公章(表格填写不下,可以另附材料,但需加盖公章)报送市节能监测中心(同时报送文件电子档,电子表格可在武汉节能监察网下载,网址:www.whecs.gov.cn)。
(二)核查阶段:市节能监测中心根据企业自查自报情况进行核查,对重点用能单位2009年度和2010年度1-6月份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汇总报送市发改委。
五、工作要求
(一)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负责人,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确保自查质量和效果。
(二)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对重点用能单位主要产品的执行能耗(电耗)限额标准,并以此确定全省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单位和主要产品,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GB 12723-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 3484-2009)、《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GB/T 2587-2009)和《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GB/T 22336-2008)及统计报表的要求确定统计和计算方法,据实填报能耗指标和结果。市节能中心要对企业报送的能耗指标计量统计和计算方法和结果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
联系人:刘 毅 林 春
电话:027-82751982
邮箱:linchun@wh.gov.cn。

附件:1.企业节能管理情况调查表
2.企业概况表
3.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表
4.能源实物平衡表
5.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统计表
6.20 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表
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表
8.企业能源消费结构表
9.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10.20 年湖北省企业国家及省现已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表
11.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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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246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拟组织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工作。现就组织筛选、推荐重点节能技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技术范围
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业行业,交通运输,建筑,民用和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9年第24号)已公布或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推荐技术要求
推荐技术要求为国内目前未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前沿,节能潜力大,应用前景广,行业急需引进的重点节能技术。
三、上报要求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照要求填写节能技术推荐表(详见附件),于2009年6月24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2份(包括电子版)报我委节能监测中心,以便我委汇总上报国家发改委。电子版格式可在武汉节能监察网 (http://www.whecs.gov.cn)上下载。
联系人:项定先 吴光明
联系电话:027-82757060(带传真)
联系邮箱:xiangrila@wh.gov.cn

附件:
一、 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
二、 重点节能技术推荐表
三、 需引进的 重点节能技术汇总表
四、 需引进的重点节能技术推荐表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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